一、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的关系?
其一,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化能改变当前人际间信息互通效率低的现状;
其二,互联网技术的深化发展,有助于企业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销售网络之间的协同性,并通过外部世界的延伸探索新兴业务的发展;
其三,现代智能设备的广泛普及为企业宣传发展营造了巨大的优势,帮助企业获得了广泛的用户群体。总之,“互联网+”商业模式能帮助现代企业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帮助传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实现转型升级,获得客户的长期认可。
二、创新与商业业的关系?
答:创新是优化解决问题的流程,商业是将流程黑箱化。创新型公司,往往不一定有商业上的成功,商业上的成功,也不一定需要创新。既做到创新,又取得商业的成功,是很难得的事情,两者兼备则有机会成为伟大的公司。谷歌23年前通过page rank算法起步,做搜索引擎,是产品上的创新--谷歌可以到此为止,像W3C或者Mozilla,提供非盈利搜索服务,只募集维护所需资金,产品依然会有很多人用,甚至会减少许多现在面临的数据隐私诟病。但谷歌选择了营利,如今已经是成功的商业公司,盈利模式很简单,即广告,且至今都没有变化,广告收入依然占其总营收的八成。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分工,各行业各司其职,公司A需要做某件事情后者需要某个东西,正好公司B能提供,便产生了一笔交易。垄断是将这种不对称彻底黑箱化(即某个行业只有一家能做)。最简单的商业就是生产一种市场上需要的产品,然后去卖。产品的创新往往来自一线生产者,即优化现有产品,找到更高更快更强的解决方案。但创新如果被证实有效,一定会被同行业的从业者采用:IP(知识产权)可以保护这一点,但相同领域的公司往往会有类似的IP(如专利),宣称是独立研究成果,这是商业的游戏。与其相对的,技术领域最创新的结果往往是开源的,约等于直接放弃了依靠垄断达成商业成功的途径。
回到公司A与B的例子,市场上有信息不对称,A需要的东西除了B还有许多家提供,但A并不能一一试完再决定;或者A有更复杂的需求,单单靠B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找到C类产品配合使用。这便产生了新的需求,谁来解决A的问题呢?D说我可以解决,但D做的仅仅是将B推荐给A,或者是把B和C的产品“拼”在一起卖给A。由此可知,针对信息不对称而提供的资源整合类服务,亦能带来商业上的成功。有人质疑空手套白狼、倒买倒卖的价值:信息整合本身已是一种服务,将信息鸿沟磨平是有价值的。信息越难找,价值越大。
信息不对称一直存在,广告是最简单的利用不完全信息取得商业成功的模式,且广告并不会缩小信息不对称。如果广告成为垄断行业,即一切信息只能来自一个源头,那么市场将会失灵,逆向选择使得暴利产品将会成为主要广告主。广告的价位与对自由市场的破坏程度成正比。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黑暗螺旋,不会让自由市场轻易地走向自由竞争的理想。谷歌的搜索引擎是为了解决筛选优质信息的问题,而他以广告为主的盈利模式又是将优质信息的获取权装进了箱子。创新是优化解决问题的流程,商业是将流程黑箱化。这两点都做到,并做地优雅适度,着实不易。
三、物流与商业发展的关系?
1、商业发展与物流的关系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
物流能力的滞后对其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物流的重要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影响被越来越多的人注意。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物流对电子商务的实现很重要,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也极为巨大。物流在未来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物流本身的矛盾促使其发展,而电子商务恰恰提供了解决这种矛盾的手段;反过来,电子商务本身矛盾的解决,也需要物流来提供手段,新模式要求新物流模式。
2、商业发展对物流的影响
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电子商务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革命。它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产业重组的结果使得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 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信息处理业等。在实业中,物流企业会逐渐强化,主要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必须要承担更重要的任务。
四、营销与商业的本质关系?
营销是一种现代经营思想,其核心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消费者或客户需求什么就生产商业什么。这是一种由外向内的思维方式。商业主要是以固有产品或服务来吸引、寻找顾客,与营销相比,恰恰相反是一种由内向外的思维方式。 商业更看重结果,实施中追求的是效率,所以为人、技巧、经验、机遇占成功的极大比例。由于商业的这种特性,很容易导致,从事商业的人失去长远的目光。概念上,商业是一种以内向外的思维,而目前,市场由以前的卖方市场转变为眼下的买方市场,商业的思维方式已很难适合当前的市场需求。从而可以说商业更侧重于短、中期目标的实现,是一种重利、轻市场的思维。 营销也看重结果,但它更善于分析研究市场,并做出相应对策;但市场营销的一个重要要素是‘整合’,也就是将公司现有的各种要素及公司想要达到的目标,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并密切关注竞争者的情况和可能采取的措施。 营销往往以长远的战略眼光确定大的方向和目标,以切实有效的战术谋策达成中短期目标,其中,商业只是起着商战中先锋的作用。而营销的这些特性,会激发、训练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长远商业目光及把握市场机会的欲望和能力。概念上,营销是一种以外向内的思维,它更能适合于市场,所以营销不但适合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是一种以市场为本的谋利思维。 从商业与营销的区别谈到两种不同的思维,其实说的只是两重现象。谁都清楚:现实中,商业与营销在企业中应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部门的,缺一不可。那么又为什么有如上说法呢?原因在于,当前国内的商业环境和企业发展情况导致国内企业多数还只是处于一个刚刚意识到营销的重要性,刚刚重视市场营销的阶段,所以关于营销的理解和应用多数是一种模仿状态,这样,当然在所难免的要有一些错误的理解与行为了。而我们讨论的商业与营销,正是为现实中的一些有着错误的营销认识的企业或者个人做的一次解剖,希望大家明白导致错误的营销认识,其实归跟就是,以上所述的商业与营销的两种不同思维的原因。
五、工业互联网与商业互联网的区别?
工业互联网和商业互联网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1. 目标对象:工业互联网主要面向工业领域,是指在制造、能源、交通等传统工业领域中将设备、传感器、生产线等连接起来,实现设备间的数据交互和智能化管理。而商业互联网主要面向消费者和商业活动,涉及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社交媒体等领域。
2. 数据规模:工业互联网的数据规模较大,涉及到工业设备的实时监测、大规模数据采集和分析。商业互联网的数据规模相对较小,更注重个人用户的行为和偏好数据。
3. 应用场景: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主要体现在工业制造、物联网、机器人技术等领域,旨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优化供应链等。商业互联网则主要应用于电商平台、在线金融、社交网络、在线教育等领域,便于消费者进行购物、支付、娱乐等活动。
4. 安全性要求:由于工业互联网涉及到关键基础设施和生产运营,其安全性要求较高,需要采取严格的网络安全措施以防止潜在的风险。商业互联网的安全性要求也重要,但相对工业互联网而言相对较低。
总体而言,工业互联网和商业互联网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各自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应用和发展目标。
六、北宋商业广告与商业发展的关系?
1、规范商业立法,保护商业的正常发展;
2、沿袭了传统的禁榷政策,此时禁榷领域中的通商成分已有所增加,因此,总的说来,政府对商业利润的攫取呈现出“收放并举"的特点;
3、政府从商业管理的后台走到商业经营的前台,强化了宋初以来的专卖政策,也压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因此,神宗朝的商业政策呈现出"细大不捐"的特点;
4、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业的繁荣和利润的引诱成为商业政策转变的经济驱动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传统的贱商、轻商观念大大削弱,这为政府经商扫除了舆论障碍。
七、信息与互联网的关系?
1,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内部信息化,计算机化等
2,互联网以信息为支柱,信息是是大动脉
3,企业发展的市场营销的企业品牌一定在互联网中了,由于生活和工作,生活和商业,
人和社会,企业是相互联系的。
4,企业的信息化也包括了企业的上游节点和下游节点的相互密切程度,主要在于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使企业的相互学习,共同分享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物流等相互的协调和最大化利益。
八、如何看待商业与艺术的关系?
要说的是,艺术与商业并非水火不容,它们是互惠互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首先艺术商业化,指的便是艺术的流通。其中包括艺术品流通,艺术家流通,艺术观念流通和艺术机构活动流通。艺术品在流通过程中,必定会增加其受众量,这也就为它本身的传承提供了更多可能。比如18世纪中期的欧洲音乐逐渐商业化,从海顿到莫扎特等作品,大部分都是当时各大音乐厅和各种组织的私人委约作品。正是这样,才使音乐成为一种平民化的娱乐活动,使无数乐谱流通和传承,避免了将音乐家的作品陷于无人问津的境地。
艺术虽然承载着人类文明最辉煌的一面,但它本身并不能作为物质满足人们的根本需求。因此艺术家也需要融入商业社会,混得基本的口粮才能维持创作。近代中国兴起的海派艺术,从最开始就是由上海商业的繁荣,促使了一批画家开始卖画为生,成就了任熊、赵之谦、吴昌硕等著名画家。随着上海商业和艺术更好融合,又推动了海派京剧和文学的崛起。
海派画家吴昌硕的画作
此外,艺术同商业的融合,让普通人通过商业化的艺术接触到当代艺术,也是拉近大众和艺术之间的距离的最佳方式。商业为艺术和大众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日本艺术家村上隆将日本漫画借由商业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他同奢侈品牌lv的合作,为lv设计了一整套视觉形象系统,让樱花包成为经典。同样的,中国艺术家岳敏君也是如此,把艺术做成产业,再用商业推广自己。对于艺术家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合作。这种特殊的合作方式为他们实现了深度的多向互动,通过“公共化”而实现了其作品和个人价值的扩大和增长。
日本艺术家村上隆的画作
艺术品是精神产品,不仅具有价值,还具有使用价值。一般来说,人们收入的提高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刺激了人们对艺术品的需求和渴望,而市场恰恰可以满足人们对艺术品个性化的要求。各类艺术中,最容易同大众产生关系的便是公众艺术。而公众艺术通常也同商业共同成长。
以美国艺术家Kurt Perschke的作品为例。他在世界各地不同城市安放一个15英尺的红球,每个特定的位置只持续一天,成为“世界上运行时间最长的街头艺术品”。受到众多媒体的报道和艺术机构的关注。它的存在不但为大众的生活增添一抹丰富的色彩,也为相应团体和艺术家本身带来了经济效益。
美国艺术家Kurt Perschke的作品
谈到艺术和商业的问题,还有个无法忽略的人就是美国波普艺术家安迪沃霍尔。20世纪50年代,他敏锐地感知到了当时美国消费社会的状态,用丝网印刷的方式,复制了如玛丽莲梦露和金宝罐头等商业形象,获得了巨大成功,开创了波普艺术的时代。在《沃霍尔的哲学》一书中,这样说道“赚钱是一种艺术、工作也是一种艺术、最赚钱的买卖是最佳的艺术。”
安迪沃霍尔的作品,玛丽莲梦露
1992年,艺术批评家吕澎就提出“艺术走向市场”的口号。但艺术如何走向市场,还是一个难题。与其说艺术受到商业的影响,倒不如说艺术引导商业,才是正常的行为。
拿开启了工业设计先河的设计师雷蒙德罗维来举个例子。他同美国汽车制造商合作,设计了车型细的节油型汽车;同冰点冰箱合作,做了内部调整,奠定了现代冰箱的基础;还承接产品包装和企业设计,小到邮票、口红、可乐瓶子都有他的创意。纽约时报干脆称他为,塑造了现代世界形象的人。罗维将设计美学融入到现代生活的每个细节中,这样的艺术,才能有效地转化成商业。
雷蒙德罗维的设计作品
再比如电影,好莱坞大片里的剪辑手法,全部来自于实验短片里的剪辑手法,然后再把这些运用道商业电影中。也有很多大众艺术在商业化之前,都曾是实验艺术的范畴。总之,商业与艺术的关系并非水火不容,换句话说,商业艺术品何尝不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折射呢?
九、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十、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的关系?
互联网为共享经济提供平台,共享经济推动互联网发展